(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姚記)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經(jīng)營管理,,要求予以變更登記時,,卻遭遇公司其他股東消極對待,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,?2月26日,,淮河早報、淮南網(wǎng)記者從田家庵區(qū)人民法院獲悉,,該院日前審理了原告陳某訴被告A公司,、a公司及李某某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,該案現(xiàn)已生效,。
A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成立,,注冊資本100萬元,法定代表人為陳某,,股東為a公司和李某某,。陳某自述,其在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(zhí)行董事期間,,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(jīng)營管理,。陳某多次提出變更登記一事,公司股東卻不予理會,。為此,,陳某向田家庵區(qū)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認為,,陳某雖然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,,但并未參與公司日常經(jīng)營管理。陳某在起訴前曾告知A公司,、股東a公司及李某某,,要求辭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執(zhí)行董事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職務,,后又通過登報方式向A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召開股東大會,,但均無果。A公司在明知陳某多次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,,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,怠于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手續(xù)。在此情況下,,法院考慮到陳某對此問題已無其他救濟途徑,,為維護社會正常經(jīng)濟秩序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,應當賦予陳某司法救濟途徑,,故陳某主張不再擔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執(zhí)行董事,,并要求A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,,于法有據(jù),,予以支持。最終,,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,。
生活中,未實際參與經(jīng)營管理,,而名義上存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罕見,,當公司出現(xiàn)信譽、債務,、破產(chǎn)等問題,,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權益也會遭受影響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公司自治范疇,,法院一般不予干預,,若因公司及股東消極對待不予配合變更登記,權利人在窮盡私力救濟手段后自然可以訴諸于司法手段,,以此來維護自身權益和公司的正常經(jīng)營,。